初审编辑: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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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长清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租赁逾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7日,出租人卢某某与承租人庄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21年7月7日始至2021年9月7日止,共计2个月。7月7日签订合同当日,庄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及房屋保证金,但卢某某当天并未付房屋钥匙,于7月9日才完成交付。房屋租赁到期后,庄某某于9月7日联系卢某某退房,但因卢某某个人原因,双方在9月8日完成退房交接手续。
事后庄某某因卢某某晚于合同规定逾期三日交房,向卢某某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支付逾期交房滞纳金。但卢某某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以退房交接手续晚于合同规定两天为由,认为庄某某也应该向其支付两日滞纳金,应该予以抵消或者扣除。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存在逾期交房或逾期还房行为,每逾期一日,按照日租金的3倍向对方缴纳滞纳金。经法院审理,庄某某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两月租赁费用4600元、房屋保证金2300元。卢某某未按照合同规定逾期三日交房,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庄某某690元滞纳金。至于双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晚于合同规定两日,庄某某于合同约定退房当日即与卢某某联系,明确表达退房意思表示,是因为卢某某个人原因导致退房交接延期,庄某某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构成违约。
房东逾期交房试图通过逾期收房来抵消或者扣除,这种枉顾租客合法权益,只打个人小算盘的的任性方式可谓是“一厢情愿”又于事无补,不仅不能弥补过错,挽回租客损失,还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通讯员 刘建国 陈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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