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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措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年内普遍建立
□记者 戴玉亮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确保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公信力。行政裁量权虽然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但如果规范不力、行使不当,极易产生执法不公。特别是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企业群众迫切期望构建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的行政执法环境。通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能够将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推动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满足群众期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省于2013年制定实施《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级行政执法单位制定公布了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3486项行政处罚事项,占总数的92.8%。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的裁量情形还不够全面、标准还不够具体,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还不可避免,与《意见》规定的各项要求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比如,仅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其他行政裁量权没有涉及;再比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等方面与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不同层级裁量权基准的效力、一般适用规则、调整适用情形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文件,将《意见》中要求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解决前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
据介绍,新制定的《措施》提出了10条具体落实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严格规范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职责权限。明确区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强调根据《意见》规定的权责和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对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下级行政机关直接适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补充制定,既避免裁量权基准“一刀切”、简单化,也避免重复制定、基准过多过乱。
准确界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权基准不明确、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按照《意见》规定,分别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其他五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内容进行细化规范,明确具体要求。
全面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围绕裁量权基准的管理,要求严格制定公布程序,强化对基准的备案审查;要求规范基准适用,将裁量权基准嵌入办案系统,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并明确了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处理方式;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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